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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间内,按减收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县从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开发,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按减收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4、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征收。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5、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7、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成之日起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建设期间免征一切行政收费。
8、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 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9、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 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 、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属国有土地的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征5 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2、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3、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手段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4、投资者以出让方式或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期使用土地的,可以优先续期使用土地.
5、投资者利用本县国有、集体企业闲置的划拨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并免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利用本县企业厂房、设备进行生产和技术改造,并使用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并一次性交清全部价款,可按5-10%的比例给予优惠;对价款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购买方可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数不低于出售价格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政府以土地折价入股的前3年不参与分红,由投资方受益.
第八条 县内企业与外县企业实施重组,对拟出售资产应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评估,评估验资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以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作的生产性企业,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收房产契税。
第九条 投资者兼并我县亏损企业可享受兼并企业的各项政策优惠。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照国务院及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停、减、缓等优惠。
第十条 投资者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 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审定,县财政或受益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引进赠予资金的,由县财政奖励引资额的10%;
2、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由县财政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
3、凡为我县引进生产性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在项目验收投产后,由县财政按项目当年新增税收留成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引进其它非生产类项目,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以实际进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4、凡为我县引进名、优、特产品项目,投产后年增利润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从投产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励引资者,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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