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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政策所指高新技术项目,系指纳入国家、自治区高新技术统计口径的生产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所指龙头企业,系指能为本县农牧民年人均增收100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实施后,凡我县以前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我县可按"从优"原则对投资者执行最有利条款。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发布,县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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