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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
一、开业登记
1、申请报告;
2、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5、下岗职工优惠证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填表示例
三、变更登记
1、申请报告;
2、填写变更登记表;
3、按变更事项提交有关材料,如: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注销登记
1、申请报告;
2、填写注销登记表;
3、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五、验照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验照登记表;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六、办理登记须提交的主要前置审批
1、从事饮食服务业、食品、饮料生产经营的须提交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2、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须提交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从事舞厅、卡拉OK等服务以及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许可证。
4、从事药品经营的须提交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5、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璜的须提交建设部门出具的资质证书。
6、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的须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7、从事刻字业、旅馆业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8、从事烟草经营的须提交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9、从事酒类经营的须提交酒类专卖局出具的酒类许可证。
七、个体户经营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及各类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照片。
2、领回执照后,要亮照经营。
3、营业执照到期或变更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个体工商户每年1-3月份到辖区工商所参加验照。
5、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分会组织的例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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