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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政务承诺制度的落实,规范经贸局业务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承诺制度的行为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违反《承诺制度》规定的,经调查属实,局领导与违反承诺的业务人员向投诉人道歉,并依据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业务人员不按文明用语20句接待来访群众和工作期间不佩带上岗证的给予批评教育;服务态度蛮横、语言粗俗,甚至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效能告诫;累计被同一件行为投诉三次以上的,经查确属违诺的,调离本职位。
三、工作人员利用特权以权谋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本职位;凡有索贿受贿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承诺制度,被投诉两次以上者,结合效能建设要求,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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