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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8-02-27 18:44:46

1、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理税务登记证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同时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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