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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了公证的业务。公证业务范围比较广泛,主要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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