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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公示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网吧),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条款: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以单位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的反映的要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的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3、对无实质内容的匿名举报和电话一般兴帮调查,对虽未署名,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有据可查的,要进行核实;
4、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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