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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条款: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嗓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辆、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要得的
公示期间名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保密。
1、以单位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要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的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3、对无实质内容的匿名举报和电话一般不做调查,对虽示署名,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有据可查的,要进行核实;
4、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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