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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青年(晚婚年龄:汉族:男25周岁,女23周岁
民族:男23周岁,女21周岁),每推迟一年结婚,增加三天婚假,最多不超过十五天(不含正常婚假)。
二、晚育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增加产假十五天。晓育生育第一胎的农牧民妇女可免去一年义劳工。少数民族妇友有计划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产假十五天。
三、领取《独生子文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每月领取10元奖励金。领取《计划主育光荣证》的,不论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从领证之月起每月领取10元奖励金,台并领取不得超过14年。产假期间领取"两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四、14周岁以下领"两证"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凭医院疾病证明可享受照护假,全年累计照护假45天。
五、领"两证"的夫妻退休时,每月加发原工资5%奖励金。夫妻终身未生育过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退休后每月发给原工资10%的奖励金,农牧民可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六、现行的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政策,出自《乌鲁木齐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1993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l号令),政策细节可向单位计生办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咨询。
乌鲁木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咨询电话:(0991)2834413
特批生育指标调节费收取标准
夫妇双方均为从业城镇居民的收取600元;一方从业,一方是无业纯居民(家属)收取500元;双方为无业人员的,收取400元。夫妇双方是农牧民的(包括农场农工)收取400元;一方是城镇居民(从业),一方是农牧民的收取500元。
行政处罚及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标准
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计划外怀孕的月份计算,每怀孕一个月夫妇双方各处罚50元,但上限不得高于1200元。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标准
1.国家职工 3000-10000元;
2.城市居民 1000-20000元;
3.暂住人员 5000-20000元;
4.农牧民所在县上一年人均收入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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