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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年度检验 收费标准 办理程序:名称核准申请审查审批发照
开业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登记申请书;
2、立项报告的批准文件;(由乌市计划委员会或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办)
3、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核准登记机关核准,冠以中国、中华或不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核准登记机关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以新疆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由懂事长、副懂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立项报告的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由市对外贸易局、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复)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外经贸厅核发)
5、合同;
6、章程;
7、董事会成员名单;
8、中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中方投资者签章);
9、外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外方投资者签章);
10、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1、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2、企业负责人登记表;
13、中方投资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14、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15、中、外方资信证明;
16、场地使用证明;
1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变更住所
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章程
还应提交补充协议;
变更企业类别
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
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
还应提交被聘任人员的身份证明;
转让注册资本
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方协议;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检验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议决定
3、资产清理和资产证明
4、公告
5、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收费标准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以下的,按千分之一收费;
2、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收费;
3、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4、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非法人企业)按300元收费;
5、变更登记费按100元收费;
6、名称登记费按100元收费;
7、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按50元收费;
8、补办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收费50元;
9、领取副本工本费按10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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