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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行政复议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8-02-27 18:44:00

 一、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哪些?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受损失的行为。

(五)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 罚款;

2、 没收非法所得;

3、 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 不予抵扣税款;

3、 不予退还税款;

4、 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 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 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哪些人是复议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复议代理人是复议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已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复议前是否要缴清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申请复议程序有哪些?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委会办公室)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四(肆)份(复议申请书由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发放和受理),或者口头申请。

(3)市局或分局(指下设有税务所的分局)复委会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受理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办公室受理复议后,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向复委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5)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办公室对复议申请进行登记,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向争议双方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审理后写出复议审理报告呈送复委会。

(6)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召开会议,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7)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对复议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8)市局或分局复委会作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9)市局或市局复委会办公室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复委会办公室将复议决定书抄送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征收分局(所),同时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     

(10)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复议决定书发出后,复委会办公室应监督检查双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原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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