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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物价工作服务
妇幼卫生管理服务 行政复议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服务 药品违法案件管理服务
收费工作服务 药政管理服务
卫生防疫监督管理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服务
卫生职改服务 医疗纠纷事故受理服务
妇 幼 卫 生 管 理 服 务
一、服务内容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
(二)《计划生育技术合格证》的办理;母婴保健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的办理。
(三)托儿所《办所许可证》的审批办理。
(四)母婴保健投诉案件的办理。
二、分项办理细则
(一)《出生医学证明》
1、服务对象:一切需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事宜的个人。
2、服务内容:对错填、涂改、污损、毁坏、私自拆切、滥盖印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等异常情况,给予咨询及办理更换或补证手续。
3、服务程序
更换出生证:须持原出生证、新生儿父母的户口薄、身份证(军人系军官证),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补办出生证:原则不予办理(落实政策、出国情况的除外)。
(1)落实政策:须持公安机关公函、原接生单位证明(家庭分娩者持当地街道居委会及接生者证明)、新生儿父母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军人系军官证),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2)出国情况:须持原接生单位证明(家庭分娩者持当地街道居委会及接生者证明)、新生儿父母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军人系军官证)、出国护照或相关证明,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二)《计划生育技术合格证》及其它《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办理
1、服务对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操作人员、妇产科、妇保科、儿保科、托幼园所保健医、妇科疾病显微镜检人员、妇幼专干。
2、服务内容:发证、审验换证。
3、服务程序
办证人员须经本处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办理。
发证:须持本人职称证、学历证(均系原件)、1寸免冠照片及单位证明。
审验换证:须持原《计划生育技术合格证》、1寸免冠照片及单位证明。
(三)托幼机构的审批办理
1、服务对象:申请办托儿所的单位及个人。
2、服务内容:对申办托儿所进行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3、服务程序:申办人须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材料、《申办托儿所申请书》以及该表中所列应出具的一切材料。
(四)母婴保健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
1、服务对象:社会每个公民
2、服务内容
(1)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
(2)对日常监督案件的办理。
3、服务程序
案件经核实一经受理在七日内立案,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统一办理。
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管理规定》执行。
负责部门:市卫生局妇幼卫生处
负 责 人:许 辉
电 话:281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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