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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登记程序:
(一)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件及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统一代码证书(仅限单位)
3、银行开户证明
4、企业章程
5、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合同或协议
6、法定代表、个体工商户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在其经营地所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若发生下列内容变更,则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交回旧证同时核发新证。
1、改变单位或个人名称、经营地址;
2、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或隶属关系;
3、改变经营范围。
(二)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二)携带税务机关“变更、注销登记注销清理表”及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有关证明;
3、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完毕的发票;
4、清理应缴税款完毕。
四、办理停、歇业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停、歇业申请审批表》,填写后,持如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薄;
3、未用的空白发票。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方可停歇业,复业时,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回以上证件、资料。
五、发票领购程序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审批表》,并持以下证件及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单位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为纳税人填写《发票领购薄》,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购买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部分纳税人实行发票保全措施,收取发票保证金。
(四)纳税人购买发票将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发现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停业、变更、注销税务税务登记的,应缴回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及《发票领购薄》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代开发票程序
(一)临时性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下列证件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1、接受发票单位的证明;
2、本人身份证。
(二)税务机关审核并征收相应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三)按“定期定额”户(包括其他不予提供发票的固定业户)代开发票时,须持个体工商户纳税手册,代开发票金额将计入手册,对在一个纳税期内超过定额开据发票纳税人,应要求其补缴税款。
七、纳税申报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以及其它地方各税的纳税人,无论有无收入都必须按税法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经批准享受定期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期间也应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书》及其他申报资料在主管分局指定的征收窗口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税务机关打印的税票,到银行经收窗口办理划款手续。(包括以“银行预储帐”征收方式缴税的个体工商户),以现金缴纳的个体纳税户,其税款由税务机关汇缴,税务机关为其出具完税证明。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申请延期申报审批表》,经审批后预缴当期税款,可办理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的税款,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多征税款退还程序
(一)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其多缴的税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退税申请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开具《收入退还书》,按有关办理退库手续。
九、办理减、免税及亏损弥补亏损程序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减免税申请表》、《弥补亏损申请审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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