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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政办〔2008〕53号
关于印发《特克斯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特克斯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特克斯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建设 住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
共印:汉文一百三十份
特克斯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及建设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0号令)及《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廉租房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县城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供廉租房。
第二条:廉租房定义
本方案中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减免的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廉租房资金筹措方式及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由县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廉租住房资金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的来源以及维修。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1、政府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金的比例不抵于10%
4、 接受社会捐赠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以政府定价为主,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实行政府订价。廉租户承租后所发生的水、暧、电、物管等相关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
(一)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特困职工证明或民政部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二)廉租房还可作为县政府每年所发生的公益性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的过渡房,同时对被拆迁户中的贫困户特困户也可承租廉租房。住周转房的不予补贴(给补贴的必须交住房租金),过渡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1、申请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证明;
(3)提供有效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有住房租赁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无房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民政局或居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送廉租办复审。
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廉租办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无人提出异议的,廉租办进行核定,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4、廉租办根据登记廉租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减免或实物配租等解决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廉租房装修要求
廉租房不允许装饰、装修,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要严格禁止装饰装修行为。
第八条:廉租房租金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以政府定价为主,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廉租房续用及变更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家庭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同住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条:廉租房申请方式及签订方式
接受住房配租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廉租办签定廉租住房配租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时交纳租金,并合理使用房屋。如有违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直至退出住房。
第十一条:廉租房档案管理
廉租办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设立专门帐户、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退房机制
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已经不再持有本地区特困职工证明或民政局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时:
1、对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2、对现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恢复实行标准租金;
3、对实行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在半年内退还廉租住房,如退还确有困难的,按照房改标准租金的两倍计租,并补交逾期租金差额。
第十三条:承租廉租房违约责任
(一)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二)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住房、租金补贴或停止租金减免的,由廉租办收回住房,停发租金补贴或停止租金减免,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附则
(一)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必须严格加强监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单位、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出具虚假证明套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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