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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审资金来源。对单位挪用专项资金、坐支非税收入、搞摊派或集资购买小汽车、用贷款或赊借资金、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购买小汽车的坚决不予审批。
二是规范审批程序。凡需购置小汽车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县控办,经严格核实车辆编制、购车资金,符合标准规定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由政府采购办通知采购单位填写小汽车购置审批表后,方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是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购置小汽车,一律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公开竞价、统一购置,采购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新购车辆进行资产登记,并按规定对其原有旧车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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